11月21日,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返还财物纠纷案,判决被告何彩霞返还原告财产1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27岁的姜必胜,2004年11月与刘鹃结婚,婚后两人在一块做生意。不久,姜必胜觉得婚姻很乏味,经常离家到县城酒吧去喝酒,在酒吧无意中遇到比自己低两届的校友何彩霞,两人很快成为情人。姜必胜拿出12万元现金送给何彩霞,准备为何彩霞买辆轿车。
刘鹃知道此事后,认为这12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姜必胜无权单独处分,于是就找到何彩霞,要求何彩霞返还。何彩霞则认为这钱是姜必胜自愿送给她的,她根本不知姜必胜已婚的事实,因此不愿返还。
今年8月,刘鹃诉至法院,要求何彩霞返还12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此案中,何彩霞虽然不知道姜必胜已经结婚的事实,但其接受姜必胜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当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由于这12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姜必胜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何彩霞的行为损害了刘鹃的合法权益。因此,姜必胜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刘鹃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何彩霞返还。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