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前私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屋以买卖形式转让给女儿,妻子获悉后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未经妻子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今年70多岁的袁老太和丈夫袁老伯于2004年10月买下了上海市海州路的一套房屋,当时产权证上只登记了袁老伯的名字。袁老伯曾提出办个遗嘱将房子赠给女儿袁女士,而袁老太则考虑到还有一个儿子在外地,故不同意此事。
2005年8月8日,袁老伯去世,随后袁老太发现袁老伯和女儿之间早在2004年10月29日就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为袁老伯将该套房屋以26.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女儿。合同签订当日,父女俩就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交易手续,将产权人改为袁女士。
2005年8月19日,袁老太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丈夫和女儿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审理中,袁女士先后对是否支付了房价作出不同陈述:先是说支付了8万元,后来又说已付清了全部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是袁老太夫妇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产权房,属夫妻共有财产,袁老伯未经妻子同意将该房屋转让给女儿,侵害了袁老太的合法权益。且在审理中,袁女士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支付了房款。据此,法院判决袁家父女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作者: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