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订立婚约后开始同居生活,女子因闹矛盾出走下落不明,男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婚约聘礼。2015年1月9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飞飞返还原告黄志平人民币40000元。
原来,黄志平与刘飞飞系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3年5月订立婚约,黄志平将聘礼62000元给付刘飞飞的父亲刘小龙,刘小龙将钱放置在刘飞飞包中,后刘飞飞将包带走。之后,黄志平与刘飞飞一起到广州打工并同居生活,后双方发生矛盾,刘飞飞不辞而别,并下落不明。黄志平找不到刘飞飞,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刘飞飞及其父亲刘小龙返还聘礼62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南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婚约未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黄志平给刘飞飞聘礼62000元是基于双方为缔结婚约关系而给付的,系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一方解除婚约引起财产纠纷,一方当事人接收另一方当事人的现金应当返还给对方。刘飞飞得到62000元,而刘小龙未得到此款,故该笔聘礼应当由刘飞飞返还。考虑到两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故刘飞飞应酌情返还黄志平40000元。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