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出轨,为“安稳过日子”便挑唆“小三”离婚并为其支付离婚补偿费,妻子知道后一纸诉状将“小三”诉至法庭。近日,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财产纠纷案,判决“小三”向妻子返还财产共32000元。
梁某(男)与贾某(女)是夫妻,因梁某常年在外跑生意,二人平日里也是聚少离多。2009年,梁某与婚外异性邓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后梁某得知邓某亦是有夫之妇。为了“安稳”地与邓某“过日子”,梁某经常挑唆邓某与其丈夫离婚。2012年,邓某在梁某的挑唆下将其丈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邓某之丈夫不同意离婚,但提出若邓某补偿其32000元便同意离婚,而邓某表示其无力负担。梁某获知后,便自告奋勇地为邓某支付上述32000元。而妻子贾某知道此事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邓某返还上述32000元。
在法庭上,邓某称其与梁某交往期间,梁某是自愿将上述32000元赠与给其本人的,其本人不同意返还。即使要返还,因梁某对夫妻共有财物享有一半的处置权,也只能返还一半。
法院审理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并没有一半的处分权。梁某未经贾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32000元赠与邓某,损害了贾某的共有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应认定为全部无效。贾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邓某全部返还。最终,法院判决邓某向贾某返还320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