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恋人们在金钱、财产方面往往出手大方、不分彼此,如果双方能够如愿以偿地步入婚姻殿堂并和和美美生活下去,一切都皆大欢喜。然而,很多恋人们由于种种原因不得不最终选择分手,有时还会因恋爱期间的财务往来发生纠纷。
恋爱财产纠纷不同于婚后财产的分割,在婚姻法里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对于恋爱期间的财产争议只能依据财产纠纷的不同类型而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借款者应当依法偿还。对于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处理时要看财物的性质和多少。如果属于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则属于赠与。当恋爱终止时,一般可以不返还,但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另一方赠与贵重物品,可以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未成就,也就是说未能实现结婚的目的,那么赠与方要求返还时,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如果是为了筹备结婚,一方购买的结婚用品放于对方处,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另一方自然也应当予以返还。至于索要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往往得不到法律支持。
恋爱是人生美好的经历,值得人们真诚对待、好好珍惜。即使由于种种原因而不得不分手,也应当好聚好散、友好协商,而不应当锱铢必较、反目成仇。希望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经过浪漫的恋爱,结成美满的姻缘,最终组成和睦的家庭。 (胡勇)
借条当玩笑分手成证据
恋爱期间,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不分彼此,一旦分手,就容易产生纠纷。近日,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3年前,现年35岁的文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比她小7岁的林某。林某在一家酒店做厨师,收入也不错,两人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林某平日生活比较节俭,深得文某家人喜欢,没过多久,便开始谈婚论嫁。其间,林某为了表达自己的心意,提出他自己不会管钱,要把挣来的钱全部交给文某,由文某支配并支付二人日常生活开支等,文某也欣然同意。
然而,甜蜜期过后,二人逐渐因性格、生活习惯的差异产生矛盾,2012年,二人因开支问题再次发生争吵,林某质问文某钱都花到哪里去了,还剩多少。文某一气之下称,花掉的钱可以出一张借条,于是文某便出具了一份由她亲自书写的金额为6万元的借条给了林某。林某见文某果真生气,就又回过头劝慰文某,说他只是随口问问而已,并非真的想拿回钱,他给的钱本来就是给两个人花的,下次不会再说这样的话了,还将借条扔掉,两人和好如初。尽管如此,数月后,两人还是因琐事争吵不休最终以分手告终。
今年4月的一天,文某收到一张宁海法院传票,因其拖欠林某6万元被起诉。庭审过程中,两人各执一词,情绪都非常激动。林某称,文某拿了他的钱,最后却另结新欢,要求她归还借款,并拿出当初文某写下的6万元借条作为证据。原来,当时林某并未真的将借条扔掉。文某则称,林某根本就没有借钱给她过,这张借条就是两人恋爱时吵架开玩笑写的,并且林某虽然给她钱,但都是用于两人恋爱期间的共同开支,属于赠与,因此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之后,法官对双方再次组织了调解。调解过程中,文某表示自己很清楚借条的含义,也承认自己确实收到过这6万元,但坚持说这钱是林某赠与她的,不过无法提供证据表明林某当初确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同时,文某又称,自己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林某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人虽系恋人关系,但该借条确系文某出具,且此后文某也有还款行为,故应认定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文某抗辩属于赠与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文某应归还林某借款两万元。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男女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给付的性质有时候是赠与,有时候则是借贷,由于对恋人的过分信任,借贷一般不打欠条,赠与也一般不明说,但是一旦分手,纠纷就随之而来。因此,对于非赠与的财物,一定要开具借条,或通过录音等形式证明借贷关系;恋人们也应清楚借条的法律意义,不能将开具借条当儿戏。
爱时当保姆爱后觉不值
陈捷 杨长平
“他不是在谈恋爱,而是在找免费保姆。”晓佳起诉说,交往期间她为男友当了一年多的“保姆”,无论是前男友患病,还是其父亲卧床,都是她在侍候,可最终换来的却是分手。如今前男友有了新欢,晓佳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1.6万元及青春损失费两万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晓佳索赔的诉求。
晓佳和前男友刘毅通过相亲认识,不久就成了恋人。因刘毅家中只有一个身患抑郁症的父亲,晓佳经常坐公交车去医院帮刘毅父亲拿药。晓佳说,由于刘毅经常外出,她不仅得照顾卧床的老人,还得承担做饭、洗碗、打扫卫生等家务。
“我这么照顾他们一家,可他在和我交往期间,还跟其他的女人有联系。”晓佳说,刘毅还对感情不专一,存在感情欺骗。而且,在两人交往期间,刘毅还继续上交友网站,搜索女性征婚信息。感情渐渐淡却,不满日益增长,两人在恋爱一年多之后,最终分手。
晓佳越想越觉得自己受到伤害。于是,她将刘毅告上了法院,索赔误工费和青春损失费。此外,晓佳还主张,双方谈恋爱时,她送过刘毅礼物,刘毅却“一毛不拔”,因此她要求对方偿还恋爱期间她赠送礼物的“财物损失费”2818元。
面对追讨误工费的前女友,刘毅反驳说,男女朋友相互照顾,本来就是你情我愿的事情。“我父亲住院期间,晓佳确实去看望过,这是人之常情。但他生活能自理,不需要人照顾。”刘毅还说,交往期间晓佳曾经摔倒骨折,刘毅承担起了照顾她的责任;晓佳做服装生意时,他也经常帮忙打包收摊、包装衣物。在法庭上,刘毅说自己很专一,否认交往期间自己跟别的女人有联系。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晓佳索赔的诉求。
恋爱时奉献,分手后能不能索赔?对此,法官说,晓佳在恋爱交往期间基于感情交流而照顾刘毅,并帮忙做家务,虽然晓佳付出了劳务,这也确实占用她的个人时间,但是,这些是恋人情感交流的方式。而在恋人恋爱时,一方基于感情基础所付出或者减损某种权益,在对方非故意或者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下,不应认定为权利受到侵害。此外,虽然晓佳主张刘毅存在感情欺骗,但由于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毅确实有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因此不予采纳。至于青春损失费,法院认为也是于法无据,既然不存在权利受到侵害,也就没有精神损害的发生。
5万担保金难保真感情
吴卫中 蒋六乔
男女双方谈恋爱,万一没谈出啥结果怎么办。女孩的父母想出一招,向男方借5万元当作恋爱担保金。没想到,这笔钱最终还是没能保住姻缘,而男方为了讨回这笔钱,将女方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没有订婚,恋爱担保金不是彩礼,认定为不当得利,需归还。
2011年底,张鹏与怀宁县女孩李娟在上海务工时相识,成了一对形影不离的恋人。2012年初,张鹏与父亲到李娟家探亲,双方家人见面后一致同意张鹏与李娟继续交往。可张鹏与父亲走后,李娟的父母等亲属开始担心双方恋爱失败了怎么办?经过一番讨论,李娟的家人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向张鹏“借”款10万元,若他能够借款,既能体现其家庭的经济实力,又能给恋爱关系提供一个“坚实的保障”。
当张鹏的父亲接到电话后,陷入两难境地:答应吧,自己没那个经济能力,并且风险很大;不答应吧,则显得没有诚意,双方的姻缘可能就此终结。经过反复权衡,张鹏的父亲决定折中处理,以自己的名义“借”出5万元。
然而没过多久,张鹏与李娟因性格不合终止了恋爱关系。为此,张鹏的家人多次要求李娟父母归还借款,可一直没有结果,为此闹上了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鹏与李娟虽建立了恋爱关系,但双方并未按习俗举行订婚仪式,李娟及其家庭成员也未向张鹏及其父亲提出给付彩礼的要求,故张某汇出的5万元不应认定为彩礼。李娟家人收款后不仅不予归还,反而陆续支取使用,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归还张鹏父亲的5万元。
送车为结婚最终仍分手
段静 余法
恋爱期间,男方送女方一辆雷克萨斯轿车,分手后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女方退还购车款。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刘女士返还李先生27万元购车款。
开庭时,刘女士说,她本来是有男友的,前男友有个QQ群,经常组织网友聚会,有一次,男友带她去参加网友聚会,认识了李先生。2010年4月,李先生送了一部雷克萨斯轿车给她,当时花了40万元。买完车后,刘女士马上跟前男友分手,跟李先生确立了恋爱关系。随后,两人飞去日本旅游,回来后同居数月。后来,两人分手,李先生要求刘女士返还购车款。对此,刘女士认为,李先生当初买车给她,纯粹是为了讨她开心,现在她身心受辱,不肯返还购车款。
李先生的律师则表示,当初给刘女士买车,是因为她主动提出,如果给她买车,就和李先生结婚,律师当庭还展示了相关短信予以证明。因此,这应该算是李先生送给刘女士的结婚彩礼,现在各奔东西,刘女士应该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证据以及双方陈述,两人表露出缔结婚姻的意愿后,李先生才出资为刘女士买车。从传统习俗、现代社会的人情因素及车辆的价值等角度综合分析,这辆车与男女朋友恋爱期间互赠的一般性礼物是有区别的,具备彩礼性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诉请。据此,法院认为目前双方结婚的目的难以实现,车作为彩礼应当返还给男方,但考虑到因现实情况也无法还车,法院综合市场价格,判令刘女士返还李先生购车款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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