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倩和赵毅虽然是通过网络认识,但在面对面交谈之后,两人都感到非常满意,马上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商议结婚事宜。在谈到婚房的问题时,赵毅说自己已经按揭买了一套房子,正在装修,不用王倩再操心房子的事情。王倩没有意见,也不强求赵毅把她的名字加上去,毕竟就算不加名字,她也有权主张婚后的还贷及增值部分。
就这样,两人登记结婚后便住进了这套房子。可时间一长,她发现了一些不对劲。只要一提生孩子的事情,赵毅就找借口糊弄她,这让王倩忍不住多想,难道赵毅是有外遇了吗?
转眼间两人已结婚三年,但一直没有生孩子。到后来,这个话题已经成了两人的“禁忌词”,一提就吵架。终于,王倩实在难以忍受,悄悄去调查了赵毅的婚史。原来,赵毅不仅之前有过一段婚姻,甚至两人已经有了孩子,目前由爷爷奶奶照顾。知道真相后,王倩决定和赵毅离婚。
因为有过两次提前还贷,他们婚房的贷款已经全部还清。在法庭上,王倩主张分割婚后共同还贷和对应的增值部分,以为这个诉请一定能得到支持。可万万没想到,赵毅拿出一沓证据,房本上写的所有权人竟然是他的妹妹,贷款的还款记录也显示一直是由他妹妹名下账户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因该房产登记在赵毅的妹妹名下,故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是赵毅的妹妹。从双方提交的还贷流水来看,每月的还贷款项也是从赵毅妹妹的账户中扣除。另外,虽然王倩主张实际还款人是赵毅,但她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因此,法院无法认定王倩二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婚后还贷,对于王倩所提出的分割婚后共同还贷和房屋增值部分,法院难以支持。
一、 王倩是否有权主张分割房屋的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议不成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在本案当中,其实王倩很清楚,婚房的实际所有权人就是赵毅,妹妹只是帮他代持,房贷的实际还款人也是赵毅,但她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败诉。
从物权角度出发,由于房产是双方婚前购入,且王倩并不是登记的产权人,故而王倩无法就该房产主张权利,再加上每月的还款金额是从赵毅妹妹的账户扣除,法院无法认定贷款的实际承担人是王倩夫妻俩。另外,尽管该房产实际上是由赵毅的妹妹代持,但王倩一无代持协议,二无购房流水、付款凭证等材料,无法证明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是赵毅。在法院看来,这属于案外第三人的财产,王倩当然无权主张分割。
二、 房屋代持
在实际当中,考虑到财富规划、限购政策、贷款政策等众多原因,不少人选择借名买房。但是,一旦购房者和代持人之间发生信赖危机,被代持的房子就可能会成为争议根源。
如果双方签订了代持协议或者有明确的转账备注等,法院认定构成代持的可能性较大。但是,若无有力证据证明代持关系存在,法院只能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材料,从合理性角度出发进行认定,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因此,在确需借名买房的情况下,一定要做好充分准备。不仅要签订书面的代持协议,还要保留相关支付凭证和聊天记录等内容。必要时,还可以在房产上设定抵押权,以限制代持人对该房产进行处分。
婚姻是爱情的殿堂,不应该是冲动的决定。在决定踏入婚姻时,一定要做好婚前调查和财产规划,降低婚姻风险,为婚姻的经营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