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分财产,本来就扯不清,渝北区一对夫妻离婚时更扯不清:股票市值从当初闹到法院时的49万元不断缩水到11万元,该以哪个时段来分,男女两人却出现了分歧。
一审:以股票市值对半分
2008年1月,家住渝北区的谢女士和马先生闹离婚,法院判离。在分割双方财产时,法官遇到了难题。马先生名下有一个股票账户。谢女士认为,股票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拿出来分。按照当时市值,股票值49万余元。马先生则极力辩解:炒股的钱是亲戚委托他在炒股,所以不该拿出来分。最终,股票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2008年6月,渝北区法院判决股票归马先生所有,但马先生要补偿谢女士股票的差价款24.65万元。马先生坚称炒股的钱是亲戚的,向市一中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以股票数量对半分
二审时,股票还是被市一中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离婚官司在渝北区法院审理时,股票市值是49万余元。而到市一中院审理时,股票市值已经缩水近38万元,市值只有11.5万元了。二审法官认为:股票是投资性的财产,双方也没有明说股价涨跌该由哪一方来承担,现在股票是由马先生在掌控着,以当初的49万余元市值来定,对马先生有些不公平。
2008年11月,市一中院作出了判决,不管股票的市值如何涨跌,以现有的股票数量来进行分割,一人一半。
执行:股票卖了又引难题
在1月10日,渝北区法院曾向马先生发出了自动履行的执行通知书,规定在1月22日前自动履行,将股票按照数量分一半给谢女士。但马先生却在2月4日才收到执行通知书,此时,他已经把股票卖了。
昨日,马先生的母亲作为委托人赶到法院进行执行调解。马已经把股票卖了,该以哪个时段的股票市值来兑现呢?马母提了一个建议,以法院在1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到自动履行的1月22日这个时间段来抓阄,抓到哪天就以哪天收盘价兑现。
执行法官表示,二审法院的判决以股票数量来执行,但现在马已经卖了,所以将通知谢和马协商解决。法官告诫马母:卖股票的钱不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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