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曾经恩爱的夫妻,因为妻子生理原因,结婚四年多一直没能生育儿女,导致夫妻之间经常吵架,厌倦这种生活的妻子二次起诉要求离婚,最终,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郭晓红(化名)与被告李桂生(化名)离婚。8月24日,离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被告相识相爱还要追溯到2005年上半年,那时原告刚满20岁,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经朋友介绍相识。相识后两人互生爱意,经过近一年的恋爱,同年12月16日两人进行登记结婚,2006年3月27日举行婚礼。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2007年,两人为了把小日子过得更好,商量一同外出务工。此后,因原告生理原因,一直未能怀上小孩,为此事,两人经常吵架。
2009年3月31日,原告到南昌市入院治疗,医院为原告实施了手术,被告接原告通知于次日赶到南昌,并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出院后原告在娘家休养一段时间,然后回到被告家,不料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原告于同年4月回到娘家生活,被告多次前往欲接回原告,但遭到原告拒绝。2009年7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遂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决心离婚的原告6个月后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而结合,婚姻基础好,但婚后因原告生理原因未能怀上小孩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特别是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法院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作者:中国法院网安福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