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一入赘男子与寡妇姘居,导致了离婚,妻子起诉法院维权,获准损害赔偿金5000元。
环江县川山镇木论社区彭某家生育有4个女儿,前3个姐姐均已相继出嫁,父母为了有人延续香火,于是决定招同村的李某做上门女婿,将小女儿彭小某嫁与李某,两人结婚后生育一男孩。由于家庭贫困,夫妻经常吵架。2007年3月,李外出务工到贵州荔波某煤矿挖煤,认识了在同一煤矿打工寡妇姚某。刚开始只是你来我往,久而久之,便公开住在一起,同居生活。事传到彭小某耳朵后,今年3月,彭小某前往煤矿探望,果然发现李某与一寡妇同住在一个房间。在万般无奈之下,彭小某于7月29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害费3万元。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姘居,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李某存在过错,无过错方的彭小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后,李某自知理亏,同意与彭小某离婚并付清损害赔偿款。
作者: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