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相当于一场法庭战争,双方家庭成员均全部作为诉讼当事人出庭。故事虽然比较老套,但裁判理由还算稍有新意,福州中院明确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可以退彩礼”规定并非针对双方有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有长期共同生活且有生育则可视为给付彩礼的目的已实现,实质是可以不返还彩礼的。当然,如女方确有过错,则可以酌情返还一部份。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男女双方家庭开始洽谈婚姻事宜。3月14日,男方家庭给女方家庭转账80万元,次日并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后,男女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但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及女方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联系等原因发生矛盾,并于2020年8月开始分居。此后,男方家庭要求女方家庭共同返还彩礼未果,双方由此成讼。
一审法院观点:
男方与女方按照农村习俗订立婚约,并向女方给付了彩礼,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男方家庭请求女方返还彩礼,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女方家庭关于80万元款项大部分已用于订婚时花费以及女方与男方同居期间开支,但未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考虑到男方与女方订婚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已生育一子,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同时考虑到女方与男方举行订婚仪式及同居期间必然支出一定的费用,故女方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综合考虑本地的风俗习惯、经济水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涉案彩礼的使用及消耗情况等因素,兼顾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本案彩礼按给付数额的60%返还,即女方家庭应向男方家庭返还彩礼48万元。
通常情况下,彩礼的给付、收取及支配、使用均是在婚约男女及双方父母参与下完成的,涉及婚约男女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故作为女方的父母,应与女方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本案中,男方与女方在订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期间育有一子,彩礼的给付目的已然实现,故原则上不应返还彩礼,一审法院判决返还60%彩礼不当。
鉴于女方订婚后仍与案外第三人数次进行不正当交往,对双方最终关系破裂、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全案,本院酌定返还彩礼10万元,该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
关于女方家庭提出的女方父母不应承担返还彩礼责任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的彩礼虽然转入女方名下账户,但男方家庭给付彩礼的对象并非限于女方个人,而是整个女方家庭,女方系代表女方家庭收取,故女方、女方父母亦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福州中院裁判观点非常鲜明。明确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未办理结婚登记可归还彩礼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双方有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有共同生活的法院可以酌情裁定具体返还数额,如确已长期共同生活且生育孩子的可视为彩礼给付目的已实现,是可以不返还彩礼的。
针对诉讼当事人范围福州中院还明确收取彩礼对象并非限于女方个人,而是及于女方家庭。故后续有类似案件的,其实可以将女方整个家庭都列为被告,以保障后期执行。
再者,在该类案件中,对于双方过错问题搜集相关证据还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影响法官的感知及具体彩礼返还数额。当然,笔者比较好奇中院法官是依据何种证据认定女方与案外第三人有数次不正当交往的?公开裁判文书中并未有证据目录体现,个人猜测大概率是女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或其他视频资料被男方查获收集的。
案例索引:(2021)闽01民终5513号,当事人系化名并有删节。
蔡思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