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称,订婚时男方家给了彩礼3.9万元,而王女士则称彩礼已用于婚礼举办、婚后旅游等支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婚前及婚后并未长时间共同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对王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
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数额一般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双方婚后仅在周末相聚且持续时间较短,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共同居住生活状态,综合彩礼数额及王女士所称彩礼所用于的支出,最终,法院酌情判决王女士退还彩礼1.2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