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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协议中又约定了相互忠诚的内容,而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双方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故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不宜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笔者就曾经代理过一个离婚纠纷案件,印证了上述观点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隐去案号和当事人信息。
该案中,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内容为出轨方净身出户。男方为原告,笔者代理的则是作为出轨方的女方。接案时,被告并未向笔者提及双方签订过夫妻忠诚协议,笔者也是在庭审过程中因原告提交而被告当庭认可才知晓。代理过程中,笔者坚持以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不予处理的观点,积极为被告主张权利,承办法官也采纳了笔者的观点,未直接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并让被告净身出户,而是组织双方调解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两处房产:一处新房面积大,一处旧房面积小)进行分割,最终两套房屋一分为二,大的给了原告,小的给了被告,毕竟被告是有过错的。
至于支付高额违约金、赔偿金等财产权约定的效力问题,如果夫妻一方涉及到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即使没有夫妻忠诚协议或在夫妻忠诚协议中没有约定过错赔偿条款,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此项权利。只是赔偿金的数额,不会支持得过高。
综上,笔者认为,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律师既可能代理无过错方,也可能代理过错方即出轨方,因此及时梳理各级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司法观点及其背后的法学理论,并结合具体案情、多维度地思考问题,还是有非常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