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伪造身份信息,让前妻担保借款2000余万元。近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支持了东营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和刘女士的申诉请求,免除了原审判决刘女士连带清偿2000余万元债务的责任。
2017年7月,刘女士在购买高铁车票时被告知,由于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购买高铁车票。一头雾水的刘女士根本不知道为何自己“被执行”,于是她倒查执行信息,发现自己被法院强制执行查封了银行账户,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前往法院咨询后,刘女士才知道,离婚6年的前夫贾先生给自己挖了一个“巨坑”。
2014年,贾先生以“本人配偶刘女士”的个人身份信息,先后为6家企业的银行贷款担保5笔、共同借款1笔,担保和借款金额共计2000余万元。然而,刘女士和贾先生早在2011年就已离婚,她根本就不知道这6笔借款的存在。2015年借款到期后,贾先生和借款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均不见了踪影,放出贷款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借款公司和刘女士等连带责任保证人一并偿还所欠债务共计2000余万元。随后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于是刘女士就“被执行”了。
看到前夫和“自己”签署并摁了红手印的借款、担保合同,刘女士一肚子委屈,“法院一审开庭我根本就不知道,也没出庭应诉,怎么就能判我偿还这莫须有的债务呢?”
2017年7月,刘女士向法院申请再审,然而法院一直未予再审。2018年2月,刘女士向东营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贾先生处于失联状态,提起诉讼的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也均不提供2014年贾先生和另一个‘刘女士’办理担保、借款手续的影像资料,所以我们只能从现有的证据着手,证明当时签合同的不是刘女士本人。”承办检察官卢子亮说。
一审时,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当时贾先生和“配偶”签订的合同,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合同上有二人的亲笔签名以及手印。因此,笔迹和指纹鉴定是推翻一审采纳证据的关键。
“从身份证复印件看,基本信息是刘女士的,但照片明显不是刘女士本人,这就证明身份证是伪造的。”卢子亮说。经东营市检察院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合同上担保人、借款人处的“刘女士”签名不是其本人笔迹,押名指印也不是刘女士手指捺印形成。至此,一审认定刘女士系借款担保人、共同借款人的证据是伪造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
经过认真查阅卷宗,卢子亮发现原审法院向刘女士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时填录的电话号码(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并非刘女士本人电话号码,且其从未使用过该号码。其次,法院向刘女士邮寄法律文书的地址,是贾先生留下的二人居住地址。然而,2015年开庭时,刘女士已经离开该处住址4年有余。最后,法院在报纸等平台发布了公告,但公告送达须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者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才可以采用,对刘女士的送达显然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
种种证据表明,刘女士并非因其个人原因未能参加原审诉讼,而是电话送达、邮寄文书送达、公告送达未果的综合结果,致其未能参与诉讼行使抗辩权利。
在掌握充足证据后,2019年4月,东营市检察院就该案件向东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日前,法院再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和刘女士的申诉请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