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话题一直是几乎每一个人都会关心的话题。而究竟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主要为《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主要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于婚姻关系期间取得;2、夫妻一方或双方有所投入所得;3、无需夫妻一方或双方投入所得的,如继承、赠与取得,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未明确表示系赠与一方的。也就是说,对于取得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绝大多数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多数人都明白工资收入、婚内购买取得的房产、继承或赠与取得的遗产等有明确规定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文旨在讲述除此之外另一些可能不容易注意到或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房产的认定存在诸多情况,将做专章论述,不在本文中谈论)。
1、夫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积金收入、养老保险金等。
对于公积金收入、养老保险金收入等多为每月一定款项。对于该种财产,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自结婚之日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的公积金收入、养老保险金收入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取得的公积金收入、养老保险金收入等则属于各自个人财产。
2、婚后一方获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的土地征收补偿款。
若夫妻一方在婚后将户籍前往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则该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后补发婚姻期间工资的,该补发的属于婚姻期间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该收入性质并不以工资的实际发放时间来认定,而应以工资对于的劳动时间是否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来认定。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市场摊位保证金等投资,属夫妻共有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摊位经营等所缴纳的一定保证金等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购买的保险,后又退保所得的保险费,属夫妻共有财产。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必须以由夫妻一方或双方投入经营为条件。
认定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的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首先查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投入经营。如若夫妻双均未投入任何经营,房屋在婚内自始至终均由产权方父母管理、支配,收取房租、带租客看房,夫妻双方从始至终未有过问的,则该租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婚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按家庭人口分配住房面积,在双方离婚之后,家庭成员方才取得安置房与拆迁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逾期安置费等的,离婚后离家一方可起诉要求分割该安置面积,取得属于自己的部分。
8、夫妻一方婚内购买的以自己或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处需要区分的是,如果购买的保险是以子女为被保险人的,则属于夫妻对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9、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0、一方在比赛中所获奖牌、奖金
一方在比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
11、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内投资、经营所得,如股权、店铺商铺经营权等。
以上列举仅为除工资、房产等一般性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其他一些容易被忽略或者是不怎么引起注意的夫妻共同财产。实务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分割的一方依法还负有主张举证证明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如果无法举证证明的,法院亦将无法分割。一次你,除去了解哪些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在生活中亦因掌握更多的主动权,了解家庭财产动向,至少要了解存在哪些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或掌握一些能够了解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线索。如了解配偶的投资情况,甚至是投资账户等,知道配偶的银行卡卡号或是股票账号等。因为,对于股票、存款等财产线索,实务中尚无法直接根据对方个人身份信息查询,还是需要知道相应的账户、卡号等方能调查。而这些信息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是相对容易了解的,因此,在生活中亦因多注意了解、掌握这些线索,有益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