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亲无力付抚养费,而自愿协议放弃探望儿子的权利,等有了固定收入后,想探望儿子却遭到孩子妈妈的拒绝。日前,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允许原告每月探望一次孩子。
李某与陈某婚后生育一子。二人因性格不和,于2003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陈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200元的抚养费,同时每月看望儿子两次。此后不久,由于李某下岗失业,无力支付抚养费,又与陈某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即李某不再给付抚养费,同时不再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后来,李某找到一份固定职业,有了固定收入,想去看儿子,但陈某以有补充协议为由,拒绝李某探望儿子。为此李某很苦闷,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探望权。绥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恢复探望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记者通过采访律师了解到,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双方婚生子女随一方生活时,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虽然双方自愿订立协议,并明确李某不再支付抚养费,也不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但该协议中涉及探望子女问题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作者:朱宝祥 记者张虹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