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大婚在即,女方却不幸身亡。男方不甘心人财两空,将女方家人告上法庭讨要之前付出的礼金。女方家人否认收过这笔钱。在福清市法院的调解下,上周,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订婚后女方突然溺亡
2005年8月,福清男青年林某经亲戚介绍,与女青年秀秀(化名)相识。见过两次面后,两人都感到很满意,决定订婚,双方家庭也开始积极筹备婚礼。依当地风俗,彩礼分为“上半礼”和“下半礼”。9月中旬,林某父母托介绍人交给秀秀父母“上半礼”2万元、金戒指一枚和“点心钱”3000元,双方商定次年1月结婚。2005年11月,男方又将“下半礼”2.5万元送交给女方。
谁知,就在距婚礼不到一个月时,秀秀被人发现溺死于福州晋安河内。女方意外死亡,婚约自然无法实现。
男方上法庭讨要礼金
秀秀的葬礼结束后不久,男方要求女方家人返还除“点心钱”之外的全部礼金。秀秀的父亲只承认收取了2000元“点心钱”。至于女儿是否收了“上半礼”,他表示不清楚,并认为他们家没有收过“下半礼”。
秀秀家人还责怪林某没有为死者守丧,双方家庭为此多次争吵。在通过民间方式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事发近一年后,林某和父母将秀秀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礼金。
庭审时,秀秀的父母一直否认曾收取订婚礼金。林某的父母认为自己人财两空,怒不可遏,在核对法庭笔录时甚至准备冲上前去殴打秀秀的父亲,幸好被法官及时劝止。
法官找机会化解纠纷
受理此案的福清市法院高山法庭法官通过走访双方当事人,掌握了双方的心理:原告因被告否认收受礼金而感到气愤,遂决定起诉讨个说法。被告则认为按农村风俗,女儿订婚后就是男方家的人,自己已经失去了女儿,办丧事又花了一大笔钱,凭什么还要归还礼金?法官考虑到双方之间的矛盾尖锐,若仅从法律角度出发,用判决方式结案,不仅不能化解纠纷,反而可能激化矛盾,遂决定尽可能调解结案。但双方当事人在激动之下什么话也听不进去,调解工作遇到了障碍。
恰好此时,当事人托人找法官说情,法官抓住机会动员说情人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反而让说情人成了法庭调解的“说客”。经过前后六七次的悉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返还原告礼金1.1192万元,由原告负担该案的诉讼费。
法官说法:
据经办该案的法官介绍,婚约在法律上对男女双方均没有约束力。但近年来因解除婚约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案呈上升趋势。
一般认为,订立婚约后,男方给予女方的财物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碰到婚约解除、无效、撤销等情况,婚姻因此无法成立的,一般应按照不当得利的有关法律规定,由受赠方将这些财物返还另一方。若受赠方拒绝返还,赠与方可向法院提起返还之诉。但并非所有的赠与物品都可以主张返还,如给付另一方的食品、衣服等价值不高的生活消费品,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主张返还的。实践中,交付订婚礼金时一般不会形成书面证据,多数只能依据证人证言;而作为证人的在场人往往是一方当事人的亲戚,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法官就此建议青年男女,不要基于彩礼等物质条件来建立婚姻,而应通过相互了解、相互关爱来增进双方感情,使感情和婚姻有更稳固的基石。必要时,可考虑在送彩礼时办理公证或采取必要的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以避免今后不必要的纠纷。(陈鸿星 陈莉 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