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她已还完80万元贷款,认为此属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离婚时分得一套有着80多万元债务的别墅,1年后还清债务时,于女士忽然“醒悟”过来——这是婚姻存续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于是起诉到法院,不过,渝北区法院昨日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介绍,1998年10月,24岁的于女士与王先生结婚。2002年9月,两人以于女士名义在龙湖香樟林按揭购买了一套别墅,面积约300平方米,总价126万元,首付38万元。
2005年11月1日,因感情不和,于女士与王先生闹起离婚。两人协议儿子由于女士抚养,所分资产作价差额155万元作为儿子抚养费,由于女士代为保管;龙湖的别墅及其内家具等作价125万元,归于女士所有……
随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一年后,于女士将别墅的按揭款余额及利息80余万元付清。“我当时疏忽大意了,没有对别墅的贷款余额偿还问题进行约定。”于女士认为这笔债务产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该是双方共同债务,所以应该共同偿还,遂于2006年1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承担一半债务。
王先生对此并不买账。他称,当时他们已约定谁要别墅谁就承担债务;还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需在1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而于女士是在1年后才提起诉讼的,已过诉讼时效。
这笔债务到底该不该让王先生分担?法官审查发现,协议上确实没有对这80多万元的偿还问题做具体明确约定。不过,法官认为协议中明确写有该套别墅是按揭房,可见于女士是知道这笔贷款的,而于女士没有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证明当时订立协议时有被欺诈、胁迫情形,所以此协议是有效的。
法官同时认为,双方在协议里就债权债务进行了专门约定,如果这笔贷款没有在前面隐含处理的话,就不应遗漏;根据常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原则是谁要房子谁还贷款;并且如果于女士认为该协议有失公平,应在1年内提起诉讼。综合这些原因,法院驳回了于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