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西法院判决:使用现名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1月11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颖从2007年1月至儿子张瑞锋满18周岁为止,每月向张山支付张瑞锋抚育费300元;每月前三周的每个周日,王颖有不少于两个小时的探视时间;驳回王颖要求将张瑞锋改名为张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张山和王颖经人介绍结为夫妻,并于1998年2月喜得贵子。两人商量后,将孩子起名为张昊。孩子满月不久,王颖和张山感情出现裂缝。王颖提出离婚后,被法院驳回。半年后,王颖再次起诉离婚。1999年5月,经过法院调解,张山和王颖解除婚姻关系,一岁零三个月的儿子由张山抚育,王颖每月支付抚育费50元。
2003年,张山在儿子入托前,到公安机关将儿子的名字变更为张瑞锋。此后,儿子一直以张瑞锋的名字入托上学,现在已是小学四年级学生。
2006年11月7日,张山提起诉讼,要求王颖追加抚育费。当天,王颖也提起诉讼,要求将儿子的名字重新变更为张昊,并要求探视权。
审理过程中,法官征求了孩子的意见,孩子决定使用现有姓名张瑞锋。(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法官说法:孩子意见理应尊重
一审宣判后,审判长周占发对姓名权争议的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周占发认为,姓名权是一种人身权利。婴儿出生后,因其无法确定自己的姓名,一般都是由父母协商决定。子女具有一定识别能力后,也可由子女自行选择。
但是,在父母意见不一致的情形下,如何处理姓名权纠纷,法律尚无明文规定。
本案中,8岁的孩子虽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也具备了一定的识别能力,因此,孩子的意见可以用于本案参考。
同时,虽然张山未经王颖同意便擅自变更孩子姓名,其行为显然不妥。但是,鉴于孩子使用变更后的姓名已经4年,并且已经用于户籍、学籍等身份证明中,现在再次予以变更,明显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