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抗拒执行、妨碍诉讼的被执行人赵夫同罚款1000元,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赵夫同系费县汪沟镇竹园村村民。2006年9月,赵夫同向费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杨春梅离婚。同年11月,费县法院判决准予赵夫同与杨春梅离婚,并由被告杨春梅带走婚前个人财产。判决书生效后赵夫同拒不履行义务,杨春梅于2006年12月向费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7年1月23该院执行人员到汪沟镇竹园村执行本案时,赵夫同先是以封建习俗为借口不允许杨春梅从正门搬运物品,后在无力阻止的情形下赵夫同竟将大门锁住,将执行人员困在院中达20多分钟,执行人员采取果断措施,在赵夫同开门的一刻依法迅速将其拘留,控制了局面,执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可在搬运过程中又出现了新问题,原来赵夫同已提前将应由杨春梅带走的婚前个人财产中的贵重物品转移并藏匿,于是执行人员将赵夫同依法拘传至费县法院。
在法官的教育、开导下,赵夫同终于醒悟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为自己的愚昧感到后悔,赵夫同主动将藏匿物品交给申请人,费县法院依法对其罚款1000元,该案现已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