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和小欢举行了民间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不到半年,双方发现性格不合,要求分手,双方家人遂为当初50余万元“彩礼”打起官司。日前,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遂作出判决,驳回双方分割“彩礼”的诉请。
未登记就“结婚” 争“彩礼”打官司
2003年9月,小刘与小欢经媒人介绍认识。第二年,双方订婚。2005年4月,双方举办了“婚礼”并开始同居。“婚”后,双方才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经常围绕订婚和“婚礼”时收受的“彩礼”争吵。去年8月,男方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女方返还25万元。
女方接到男方起诉书,也提起反诉,要求男方按当初的“离婚协议”,支付“离婚”补偿金25万元。2006年底,鼓楼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男方:“彩礼”应退一半
庭审中,男方小刘辩称, 2004年经媒婆介绍,男方支付了1 5.8万元聘礼给女方。双方订婚后,小刘的祖父母先后给女方两条金项链(均是70克,价值约9660元人民币)作见面礼。2005年4月,男方随彩礼送给女方家1万元。4月19日,双方举办“婚礼”,男方家人及亲朋在“婚礼”上送给女方一颗价值1.28万元的钻戒和20万元人民币的活期存折,以及7.4万元现金、2000元美金(约1.6万元人民币),加上12条金项链(约210克,价值2.898万元人民币)。
小刘认为,从订婚到“结婚”,男方送出的彩礼折合人民币约有50.94万元,都在女方处。由于双方已无办理结婚登记的可能,小刘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一半,计25万元。
女方:男方还应补偿25万
女方小欢辩称,“婚”后,男方家人嫌弃她嫁妆少,且不满她未及时将全部嫁妆过户到男方名下,就一直阻挠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造谣、中伤女方。双方于2005年9月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三星液晶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嫁妆和婚礼上收的红包和礼金(包括美元、人民币及黄金等)均归女方所有;解除同居关系后,男方还应支付女方补偿金人民币25万元。
小欢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小刘履约,将“婚礼”上所收的红包和礼金约33万余元全交给女方,将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嫁妆返还,并支付“离婚”补偿金25万元。
法院: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小刘和小欢未经登记即开始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双方在同居期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由于小刘没有证据证明其给付小欢彩礼5 0.94万元,小欢也没有证据证明婚礼上所收红包和礼金尚在男方处,故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25万元的诉请和女方要求男方交还红包和礼金的诉请,法院均不予支持。但男方在庭审时同意返还女方电视机、冰箱和洗衣机,法院予以照准。
日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俞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