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达到离婚目的,竟然向法官隐瞒已经办理结婚手续并领取结婚证书的事实,而且还向法庭提供一份村委会的证明以证实自己没有结婚登记的虚假陈述。4月3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卫寒素予以罚款300元的处罚。
原告卫寒素系泾县泾川镇潘石村村民,其与胡有平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受理后依法将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向胡有平进行了公告送达。4月2日,胡有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卫寒素陈述自己与被告胡有平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坚持要求与胡离婚。她还向法官提供了一份潘石村委会出具的内容为“经查,潘石村委会没有资料显示卫寒素与胡有平结婚登记的相关手续”的证据,以证明自己陈述的真实性。
考虑到该案因被告胡有平未到庭,且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将可能导致出现二种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甚至还可能造成法官对案件的错误判决。承办法官感到对卫的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据需要进一步地认真进行核实,故没有当庭予以采信。休庭后,承办法官找到卫寒素的儿子胡某某(17周岁),经仔细询问,胡某某告诉法官他曾经看到过父母的结婚证书,并说出了具体存放的地方。于是,承办法官再次将卫寒素传唤至法庭,向她说明隐瞒案件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经耐心教育卫寒素终于向法官说出了实情:其实她与胡有平的结婚登记手续是1990年6月26日在原泾县潘村乡(现并入泾川镇)人民政府登记办理的,所持的证明是她娘家泾县昌桥乡柏山村出具的,潘石村委会村委会当然找不到他们登记的资料,她之所以要让村委会出具这个证明以及她向法官隐瞒事实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和胡有平离婚,因为她听人说去法院离婚的人要是没有结婚证的话,只要坚决要求离婚,就能得到法院的准许。查明真相后,承办法官当即驱车与卫寒素一道赶到卫的家中,将结婚证书找到。
鉴于卫寒素的行为已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维护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泾县法院决定对其予以300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