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患有不育症,夫妻共同生活达七年之久,妻子最终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然而医院证明丈夫已有生育能力。4月12日,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因丈夫不育而离婚的案件,判决驳回原告金晓茹的诉讼请求,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1998年12月,金某与邬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但久婚不育,经检查是邬某的原因,邬某患有精子存活率低的不育症,因此影响双方夫妻感情。2006年6月原告向当地政府请求离婚,经民政部门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金某同意邬某再治疗一年,一年后未治好就离婚。过春节期间因亲友的鼓动,金某于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邬某不同意离婚,并称自己已有生育能力,有当地正规医院的证明为凭。经调解双方意见分歧很大,达不成协议。法院认为,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只因婚后未生育影响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被告已有生育能力,应给被告一次机会。为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