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葫芦岛消息 (驻葫芦岛记者 冯玉兴) 大哥一人为病故的老父亲料理完后事,与大哥有隔阂的二弟8年后才获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弟弟一怒之下以哥哥侵犯了自己对父亲进行悼念的权利为由,将亲哥哥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绥中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尽管弟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可30年前兄弟俩的一场恩怨却在父亲死后的这起特殊诉讼中一朝化解。
史甲(化名)与史乙(化名)都是绥中县人,史甲比史乙大3岁。1978年8月,他们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史乙将哥哥打伤。哥哥将弟弟告上法庭,经调解,弟弟赔偿了哥哥的医药费。从此以后,亲兄弟两家再没来往。1979年3月23日,两人又因琐事发生口角,史乙找来小弟史丙(化名)帮忙,当场将大哥史甲殴打至休克。史甲看到两兄弟如此绝情,就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请求法院追究两个弟弟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儿子间出现内讧,老人再也不能坐视不理。过了5个月,为避免家庭纠纷,老爷子史某出面,找到了长子史甲,并与其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将住房户主史某改为史甲,今后谁也不可上门闹事。
此后,因种种原因史甲被迫断绝了与父母、弟弟的往来。1996年,父亲的脑血栓老病恶化住院治疗,史甲得知后出钱专门给老人请了看护。同年10月,父亲坚持要出院,史甲二话没说将老人接到自己家照顾。1997年1月,史某在大儿子家病逝。史甲一人操办了后事,由于不知道别的亲属的电话号码,出殡时只有妹妹到场。史某在世时,史乙只是在父亲两次住院时看望过,再也没有尽赡养义务,也没有与家人联系询问父亲的病情。去年7月,他才得知了父亲的死讯。今年3月4日,史乙以父亲死亡后,史甲没通知自己,侵犯了其对父亲进行悼念的权利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哥哥史甲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在公开场合讲明父亲病情、死亡情况;同时向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和习惯,史乙作为死者的子女确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和哀思的权利。但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该项权利的相对义务人未做规定,因此,史甲的不作为不具有违法性。故在史甲对其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与史乙多年互不联系的情况下,史乙以丧失悼念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独自承担未尽通知义务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不符合民事法律中的公平原则。另外,有必要指出,史乙悼念权的丧失,与其长期不关心且不与父亲联系亦有因果关系。因此,驳回史乙要求被告史甲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庭休庭后,史甲走到弟弟面前主动与之握手言和,兄弟俩30年的恩怨借此彻底化解。
(感谢绥中法院苏金平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