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市民尹女士购买了渝北区花卉园的一套住房,随后取得了房产证、国土证。前年5月8日,尹的丈夫何某与市民熊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卖给熊某,售价10万元。同日,何某出具同意售房书,熊某于合同签订日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登记。
市国土局根据熊的申请及双方提供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证明材料,于2004年5月10日向熊某颁发了房产证。
但尹某与何某于当年10月离婚后,尹某把市国土房管局告上法庭称:前夫何某私自将房卖与他人,自己不知情,请求判令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行为违法。法院判决
市一中院一审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书中“尹某”的签名不是尹本人所签,而是何某代签,应由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何某承担应有的责任。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行使本次房屋行政登记过程中,未能尽到应注意的义务,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属违法行为。因此一审判决确认市国土房管局向熊某颁发的房产证系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律师点评
市律协民委会陶建律师: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实行登记制,应该由房屋登记人本人才能实施对房产进行处置。其他人如果要处置房产,必须出示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授权证明。此案中,何某没有出示任何授权证明,国土局属于审查不严,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