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4月24日讯(高志海 黄玲)婚后财产在离婚时要进行分割,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离婚时将如何分割。宋女士、李先生因离婚纠纷走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后,李先生因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分割不服而提出上诉。今天,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李先生上诉,维持一审平谷区法院作出准许其与宋女士离婚;从两人同居起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依法进行分割的判决。
2001年8月,宋女士、李先生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6月,两人开始同居。2003年7月,两人对北房及西厢房进行了装修;2004年3月,又购买了1辆小客车。同年9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2004年11月,两人开办了一食品有限公司连锁店。后因商店经营及李先生赌博,双方时常打架,且李先生曾对宋女士进行殴打;2005年7月28日,双方再次发生吵打,宋女士回其娘家住。
2005年8月,宋女士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带走婚前自己的财产;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李先生同意离婚,带走各自婚前财产;但只同意分割登记结婚后的财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期间,李先生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从2002年6月开始同居并确定相关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是错误的。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宋女士与李先生均愿意离婚,足见夫妻感情已破裂,一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及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均是适当的。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同居生活的事实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并无不当,李先生上诉之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