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我错了,当时一激动就把证据撕了,我现在很后悔,愿意接受法院对我的处罚。”5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右安门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女方被告当庭将原告向法庭出示的一份证据撕毁,并且态度恶劣。主审法官当场对该当事人进行了训诫,并在庭审结束后,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女方当事人在接受法院处罚时这样对法官承认错误。
当日上午9点,房先生诉王女士的离婚案件在右安门法庭按照法定程序如期开庭审理。当庭审进行到举证、质证阶段时,原告房先生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证明王女士有错误的书面证据。法官依程序向王女士出示,并要求她对该份证据进行质证。哪知,王女士看到这份证据后恼羞成怒,当即便把证据撕了个粉碎。王女士毁坏证据的行为严重地妨碍了法庭的审理秩序,并给案件的审理工作造成了困难,影响十分恶劣。为了严肃法律,该案主审法官当庭对王女士进行了训诫。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王女士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丰台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向王女士下达了罚款决定书,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王女士庭后在法官的说服教育下,也认识到了自己错误。她给法院写了书面检查,她说:“我撕毁证据的行为是对法律的尊严于不顾,严重影响了法庭的审判,我后悔莫及,郑重向法院和法官道歉,在尊严的法律面前我悔过,我知错了,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当天,王女士便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