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去年7月,张虹与丈夫李君办理了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产权房屋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在谁名下则归谁所有。离婚时,张虹没有存款,她认为丈夫工资不高,也不可能攒出个小金库。但是今年张虹偶然中发现,李君在离婚前有高达五万元的存款。于是,张虹电话咨询:自己是否可以要求分割李君的存款。
律师说法
对此,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刘春莹律师认为,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非常难。离婚协议中如果将银行存款等财产做类似“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肯定对当时有钱瞒报者更为有利。
本案中,张虹签订不利的离婚协议,虽发现对方隐匿其他财产,但反悔很难。《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慎签离婚协议,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和简单。法律规定一方离婚后,发现对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离婚协议中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