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离婚竟把老爸的房“判”给了女方这位老父亲在多次向前儿媳讨房未果后将其告上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要回了房子
本报讯 老父亲看到儿子和对象要结婚,没有房子住,就慷慨地将自己的私房让给他们结婚,可是结婚不久,小两口就离了婚,他们私下定了一个离婚协议,房子归女方所有。老父亲知道后向女方讨要,但是遭到了拒绝,他只好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最终讨回自己的私人住房。
据了解,今年71岁的刘老汉,是大连某单位的退休干部,他在旅顺口区有一套自己的私人住宅。2004年,他的老儿子要结婚,没有房子,儿子向父亲提出要住在旅顺口区的那套房子,并且表示先是借住,等以后有钱买了房子,再归还父亲的房子。老父亲一口答应了,就将房子送给他们结婚使用。可是好景不长,时隔一年,小两口便协议离了婚。两个人在离婚划分财产时,男方刘某提出房子归女方陈某所有,随后刘某便搬了出去。
刘老汉后来才得知,他们小两口居然离了婚,而他的房子被儿子给了前儿媳妇。刘老汉大怒,认为儿子没有这个权利将自己的私人住房给了前妻。于是,他就来到了旅顺口区,向陈某说明了情况,让她尽早搬出这个房子。可是,陈某以离婚的时候,刘某答应房子归她,而拒绝搬出这所房子。即使老汉下了最后通牒,陈某也不搬出自己的房间。
在无奈的情况下,今年2月20日,刘老汉将前儿媳妇告上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立即腾房子,且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最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老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只好缺席进行了审理和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所居住的房屋是原告刘老汉的个人财产,原告对这个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腾倒房屋,应当予以支持;被告陈某在原告刘老汉要求腾倒房屋的情况下,仍占有居住系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居住原告的房屋腾倒给原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