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状告民政局
前一段时间,方丽(化名)拿着自己的残疾证与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将天山区民政局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诉称她患有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属限制行为能力人,2004年12月28日民政局却为她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她认为民政局没有尽到认真审查义务,故他们夫妻的离婚登记手续应为无效登记。
律师
民政局无审查义务
庭审中,天山区民政局辩称,方丽夫妇离婚时,双方行为表现正常,完全能够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而且都在离婚登记申请书上签了字,该局按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丽与丈夫申请离婚登记时出具的证据和证明材料符合法定的形式与要求,天山区民政局在无从判断其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依照规定程序准予两人离婚,故判决民政局准予他们夫妻离婚行为有效。
新疆天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峰说,民政局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没有义务来审查夫妻双方一方是否患有精神病史等情况。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只要夫妻双方提供的证件齐全,行为正常,民政局就应按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