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郑某结婚不到两年便离婚。为了让郑某同意离婚,张某作出了很大的让步,同意把婚后所购买的房屋给郑某,随后两人协议离婚。后来,两人又登记复婚。复婚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再度破裂,郑某提出离婚要求,张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对第一次离婚时的分给郑某的房屋进行分割。由于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分歧,两人无法协议离婚。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离婚时把自己本应享有的一半财产权让给了郑某,并由离婚协议书明确该房屋全部归郑某所有。后来,虽然两人又复婚了,但从法律上看,该房屋所有权早已发生变化,成为郑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复婚后再离婚,一般也无权要求分割。而且,张、郑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无权要求分割这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