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启东市人民法院调结一起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案件,被告许某给付原告黄某3500元,两人继父子关系解除,今后双方不存在任何赡养和继承关系。
黄某离异后与许某母亲于1981年底再婚,14岁的许某随其母亲一起到黄某处共同生活。黄某无亲生子女,与许某已形成了继父继子。2005年4月,黄某与许某母亲经法院判决离婚。此后,黄某与许某在日常中生活产生矛盾,许某未自觉履行赡养义务,黄某于同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许某履行赡养义务。2005年9月,法院判决许某给付黄某赡养费每月100元。事后,通过法院执行,许某向黄某给付了2005年度及2006年上半年的赡养费。2006年2月,黄某以原、许某关系恶化,许某不主动给付赡养费,给黄某精神带来极大痛苦,黄某遂要求与许某解除继父继子关系并给付补偿费500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上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