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偷偷购置的一处房产,在与妻子离婚后不久“露底”,前妻陆女士要求依法分割。南汇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李先生必须补偿陆女士47万余元。
陆女士与李先生于1996年3月结婚。2004年3月,李先生瞒着妻子,购买了浦东新区的房屋一套,并在产权证上登记为自己与儿子共同所有。去年1月,陆女士与李先生调解离婚。几个月后,陆女士无意中得知李先生还有一套房子,于是起诉至法院。
陆女士说,这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该房屋依法分割。李先生则说,房屋实际出资人是第一任妻子孙某,她为儿子购买了房屋。他要求法院将该房屋按其与儿子、陆女士每人各得三分之一进行分割。儿子也说,他作为房屋产权人应有自己的份额,何况该房屋是其母亲孙某出资购买的。
法院认为,房屋属于李先生和陆女士的共同财产。李先生与儿子认为该房屋是孙某出资购买,而证人孙某与其有利害关系,证言证明力较差,法院无法采信。因为购房时儿子是未成年人,实际出资人应为李先生,李先生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只能认定李先生在其自己房屋份额内对自己财产的分配,不能损害陆女士的利益。据此,陆女士要求与李先生各半分割该房屋是合情合理的,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