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再婚变更子女姓名而引发的抚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刘某继续使用儿子的原姓名崔某某,被告崔某每月继续担儿子抚养费300元。 刘某与崔某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6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年仅2岁的儿子由刘某抚养,崔某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300元。2006年2月,刘某与王某再婚,儿子崔某某随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2006年4月,因给儿子急办户口,刘某未经前夫崔某同意擅自将儿子姓名改为王某某,崔某得知后拒绝支付抚养费。刘某便以儿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其儿子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崔某按月给付儿子抚养费。崔某则以离婚后刘某单方擅自更改儿子姓名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子女在未成年前,不论父母是否离婚或再婚,对子女姓名的变更应协商一致,否则不得变更。刘某在未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子女姓名,于法无据;崔某以此为由,拒不承担子女抚养费,有悖于法,应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