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淮北市杜集区的新郎黄某不守婚约,在即将举行婚礼时不辞而别,被新娘告上法庭。被判赔偿新娘2000元精神损失费。
男方黄某与女方刘某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商定于2005年5月13日举行婚礼,刘某把陪嫁的家具拉到男方黄某家里。让新娘想不到的是,男方突然不辞而别,其家人到处寻找,均无音讯,导致婚礼无法如期举行。新郎的无情激怒女方,新娘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商定举行结婚仪式的时间后,女方已经通知其亲戚朋友,由于男方无正当理由无故失踪,致使婚礼无法按期举行,给女方的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同时使女方的威信及名誉在亲友间造成贬损。近日,淮北杜集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王俊永 刘德芳 石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