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通讯员、殷三中、记者、梅华峰)因嫌丈夫和公婆对自己长期缺乏关心和照顾,孕妇陈某一气之下,自行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并要求与丈夫离婚。5月25日,应城法院判决准许陈某与丈夫离婚,但须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5000元。 2001年,陈某与曹某结婚,婚后两人分别到深圳和武汉打工。由于聚少离多,缺乏感情交流,两人互生怨气。为缓和关系,他们决定生个小孩,并于2004年底一起返回老家。去年初,陈怀孕,曹办理了孩子的准生证等手续,曹的母亲也准备了小孩的衣被等生活用品。随后,曹又外出打工。由于丈夫不在身边,被疏于关心的陈某擅自打掉了腹中的孩子,在今年元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庭上,曹同意离婚,但提出陈未与自己商量,就私自引产,剥夺了自己做父亲的权利,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男女结婚后,生育权为双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单独处理都是对对方生育权的侵犯。陈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引产,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