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赡养案数量下降,而财产纠纷案上升——市一中院近日与本报共同关注老人的财产权时,民一庭庭长程启华如是表示。
江北区法院的司法统计表明,今年以来,该院共有65件关涉老人的民事官司。其中,离婚案最多,有21起;继承案12起;其余的涉及赔偿、赡养等方面。离婚案的当事人多在70岁上下,甚至还有89岁高龄的。
程启华分析,在不断增加的老人离婚案中,大多是再婚夫妻。他们的感情基础不很牢固,在涉及各自子女及对子女的照顾、婚前财产等方面的问题时,容易产生分歧和矛盾。另外,双方子女不能正确对待财产,有的子女担心对方把财产分走了,甚至唆使老人分开,并为此闹到了法院。
为此,他呼吁再婚老人的子女,要多关爱老人的婚姻生活,主动支持父母,不要过于计较财产利益,不能为钱财而断送了父母的晚年幸福。案例一:遗嘱八旬继父分到继子遗产
案情回放:
1950年,北碚区的余婆婆与李大爷结婚时,带来了与前夫所生的两个儿子。婚后,两人又生了两个子女。
1997年,余婆婆去世。她的大儿子徐某52岁,结婚19年一直未生育子女。1997年前后,徐某与他人共同投资组建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值200万元,徐某占100万元。
2004年6月,徐某在患病期间,自书“我的意愿”书面材料一份,并称他一旦出现意外这将是遗嘱。在“我的意愿”中,他把所有的遗产归属于妻子张某,任何人不得企图分割或提出异议。去年7月,徐某在住院期间,由投资人之一的杨某执笔,又写下一纸遗言,仍约定所有的财产属于妻子张某,但表示每月付50元给继父李大爷。一个月后,徐某因病死亡。
李大爷年满87岁,已丧失劳动能力,亲生子女均在农村务农,继子女都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去年9月,李大爷起诉要求继承继子徐某的遗产50万元股份的一半。
日前,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李大爷分得继子徐某遗产中的7万元股份。
法官点评:
承办法官认为,李大爷与徐某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李大爷87岁高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余子女赡养虽有一定生活来源,但不足以保证其正常的生活水平。
徐某2004年6月患病期间,自书“我的意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其为徐某的自书遗嘱。请投资人执笔的遗嘱因见证人系有利害关系人,故该遗嘱无效。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李大爷依法有权分得继子徐某遗产中必要的份额。徐某的遗嘱没有给李大爷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其自书遗嘱有瑕疵。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官在徐某的遗产中,酌情为李大爷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7万元股份,其余43万元股份应由徐某的妻子张某继承。案例二:房产为30平方米房屋闹离婚
案情回放:
江北区法院在今年上半年审理了一桩再婚老年夫妇的离婚官司。丈夫已经86岁,妻子76岁,他们是从1994年开始谈恋爱,1997年结婚。再婚后,这对老年夫妇购买了一套30平方米的房屋,和和美美地住了进去。
原想就此白头偕老,安度晚年,谁知他们却为房屋扯起了皮———妻子认为这30平方米房屋中有她的一半,要求分一半的产权,丈夫却不同意,认为是他用自己的钱买的,对方没有权利分。最后,双方起诉到法院。
法官点评:
主审法官称,此案最终调解了结。虽然两人是再婚,但毕竟在一起经历了将近10年的风雨。案件审理中,他给二老做思想工作,最后达成了调解协议,房屋各分一半。案例三:收养收养儿子未能如愿
案情回放:
渝中区的李某今年56岁,没有儿子。他与表妹商量后约定,收养她的二儿子。1989年3月起,按双方约定,由李某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但是,孩子一直在亲生父母处,他的亲生父母把他抚养至20岁。期间,李某未办理有关收养登记或其他相关手续。今年,李某将20岁的“养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日前,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收养关系不成立。
法官点评:
承办法官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收养关系的认定应以李某和养子长期共同生活为前提,但李某并没提供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这一事实。
就此,法官提醒老年人,如果为了老有所养而抱养养子女,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否则可能出现“养儿不防老”的尴尬局面。案例四:遗产母亲告儿霸占遗产
案情回放:
父亲车祸死亡,小儿子把死亡补偿金领走后却不给母亲,母亲为此和其他4个子女将小儿子告上法庭。昨日,江北区法院披露,死亡补偿金属于遗产,死者的妻子和每个子女都有份,遂判决老母亲继承6800余元遗产,加上独自给老人的抚恤金,老人应分得3.7万余元。
去年1月5日,江北区海关路段发生了一起车祸,导致一名横穿公路的老人死亡。事发后,交警认定车方承担80%的责任,死者担责20%。同年2月5日,死者的小儿子唐放与车方签订赔偿协议后,领走亡父的赔款7.2万元。后来,唐放分了1.7万余元给一个姐姐。
死者妻子、78岁杨老太及另外的4个子女都认为他们有权继承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为此将唐放起诉到法院。最后,法院判决老太继承6800余元,加上老人独享的精神抚慰金、抚恤金,老人应获得赔款3.7万余元。
法官点评:
承办法官称,杨老太长期卧病在床,平时都是请专人护理。他们在调查时了解到,车方在赔偿时专门赔了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抚恤金近3万元,这笔钱是赔给杨老太的,不列为遗产,并据此下判。法官支招老人财产纠纷三条途径解决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怎样才能在身故后,让小辈不为遗产反目……昨日,江北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熊杰为老年人支招。公证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都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对婚前财产,可以通过公证方式对证据进行固定。公证所立遗嘱
老人再婚之后,夫妻还可以进行遗嘱公证,对老人去世之后的住房、存款的所有权问题进行约定,财产所有权不因再婚而改变。同样,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而终止,老人也不必担心再婚后子女不再管的问题。扶养继父继母
对于再婚夫妇的财产继承问题,涉及到各自子女,究竟怎么继承分配?江北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世军称,该继承问题同样适用继承法。如果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尽到了扶养义务,就享有财产继承权;如果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就没有继承权。
作者:易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