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新旺遗弃患红斑狼疮病的妻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新旺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此前,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新旺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吴志杰父母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
王新旺与吴志杰于2001年12月登记结婚。2003年上半年,吴身患红斑狼疮病,经治疗好转。2005年1月,吴生育一女后病情加重,王新旺带其就治于固始县人民医院,经确诊为系统性红班狼疮和肾脏病。王新旺见吴病情严重,且难以治愈,产生逃避心理,遂以外出打工为名于同年4月离开吴志杰。2005年7月,王的父母与吴的父母为支付医疗费发生争执,王的父母亦离开吴志杰离家外出。至此,吴志杰家人无法与王新旺及其家人取得联系。吴志杰父母将吴先后转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本县张广庙乡卫生院治疗。2005年10月1日,吴志杰病世于医院。
吴志杰在病重期间和死亡后,其家人将王新旺遗弃的情况反映到固始县妇联等单位,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2006年6月7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固始县公安局在王新旺打工的南京市栖霞区将王抓获归案。2006年8月8日,固始县检察院以王新旺涉嫌遗弃犯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新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妻吴志杰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却以打工为名外出。其主观上有不愿承担法定扶养义务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吴病重、病危及死亡期间,王新旺实施了不管不问的遗弃行为,且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
宣判后,被告人王新旺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