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伟和小艳原本是一对相恋近3年的男女朋友,为赢得小艳的欢心,在交往过程中阿伟花费了不少钱财,后双方恋爱失败,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可是协议到期后,已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小艳未按约履行,恼羞成怒的阿伟一纸诉状把昔日恋人告上法庭,向对方索赔5万余元。日前,江阴法院审结这起纠纷,依法支持了阿伟的诉讼请求。
聚少散多 携手3年终分手
日前,江阴法院西石桥法庭里,一名年轻男子气愤难忍,泪水在眼眶里打转:“3年来,我拼命打工赚钱,就是想满足你的需要,让你的家人看得起我,现在你才却怪我没时间陪你抛弃我。3年的感情,说扔就扔!”
阿伟今年28岁,他与前女友小艳之所以法庭相见,全因为一份特殊的《分手协议》。从协议上了解到,阿伟是苏北人,小艳是江阴本地人,2007年7月两人经朋友介绍开始相识相恋,并于同年10月同居,他们的恋爱遭到小艳家人的强烈反对。
为了赢得小艳的欢心,并让小艳的家人看得起,阿伟对小艳的一切要求都尽量满足,3年下来,阿伟花费在小艳身上的钱达十几万元。阿伟是某上市公司的业务员,收入并不太高,其收入主要来源是业务的提成,为了多拿提成,阿伟就拼命在外跑业务,经常十天半月不回来。如胶似漆的时光转眼即过,小艳慢慢觉得自己受到了冷落,双方遂起了矛盾。
据阿伟介绍:“小艳从小娇生惯养,花钱大手大脚,提出要求一旦不能满足,就要生气不理我,我家里的经济条件又不太好,我只能靠自己拼命工作赚钱来满足她,我出差时间多了她又怪我不能陪她,我真的是无所适从。”
本来就反对他们恋爱的家人也开始给小艳压力,要求其断掉这段恋情,并给小艳介绍了新的男友。2010年5月,小艳向阿伟正式提出了分手。
爱情走到末路 双方签下《分手协议》
据了解,提出分手后,阿伟多次到小艳家找小艳要说法并讨要恋爱时花费的钱物。2010年7月10日,双方写下一份《分手协议》,协议中小艳认可了所花阿伟的钱,并愿意偿还阿伟现金50000元。。
这份协议中写道:“……小艳在一个月内处理好与新男友的关系,如处理不好,双方以后各走各的路,小艳应当偿还阿伟现金50000元。”
法庭上的小艳语气坚决:“提出分手后,阿伟经常威胁我,要我写个协议给他,还不断打电话恐吓我的父母,在万般无奈之下,我才与他签订了《分手协议》,而且我已经支付了他5000元。”
小艳的代理律师表示:“这份《分手协议》是男女朋友之间签订的,上面阿伟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可见小艳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写的,是一份属于无效的民事合同。”
小艳当庭提出反诉,要求法院撤销《分手协议》,判令阿伟偿还其已付的5000元。
恋人法庭相见 法庭判决返还
庭审中,阿伟当庭提交了几份证据,一份是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另外一份是小艳发给他的一条手机短信:“你放心,欠你的钱我会还给你的,分开我也很痛苦,但是我们的缘分已尽……”时间为2010年8月9日晚上7点。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恋爱付出了一定的费用并在恋爱关系终止后向被告索回钱财的事实成立。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7月10日签订的“分手协议”应视为被告对原告经济上的补偿,该经济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尽管其内容存在不完备之处,但应认定为有效,被告应按照协议给予原告经济补偿。被告关于该协议是在原告威胁逼迫的条件下签订的抗辩理由,因没有确切的证据证实,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支付经济补偿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同时对小艳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45000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