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张某系某事业单位职工,收入稳定。与前夫离婚后与离异的本单位同事林某结为夫妻,双方未生育小孩。2008年11月,张某因车祸成植物人,林某在张某出事后既不积极治疗,亦不照顾张某,并以丈夫名义领取了张某的工资收入供个人消费。为此,张某之女替母将林某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张某躺在病床上已逾两年,没有表达自我意愿的意识更加没有能力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已经是“植物人”状态。离婚属于身份行为,而我国法律又规定,身份行为一般不能由他人代理。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法律亦无明文规定。此时作为张某监护人的女儿能否代替母亲打这场离婚官司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而我国法律并未将植物人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解决本问题,必须分析植物人的生命特征,尽管植物人有相应的生命特征,但却没有思维意识,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征相吻合。因此,能认定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没有异议。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可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侵权之诉。在其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同时又作为侵权人的情况下,应首先变更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因此,张某的女儿可以代为提起诉讼。
张某与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当张某成植物人后的二年多时间里,在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作为丈夫的林某不积极治疗,不履行配偶照顾义务,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张某与林某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