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小丽(化名)父母离婚,她随母亲生活。小丽不幸得了恶性肿瘤,母亲四处借钱数万元为小丽治病,生父却借口没有经济能力,逃避责任。结果小丽将生父告上法庭。仓山法院依据双方经济能力,日前判决小丽生父承担孩子七成的治疗费用。
2007年父母离婚后,小丽随母亲生活。法院判定小丽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但是,离婚判决后,男方并没有按判决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小丽母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关系更加紧张。
去年8月,小丽母亲发现她生病,送医院检查,诊断为恶性肿瘤,医生建议手术。小丽母亲没有经济能力,找小丽父亲要医疗费,对方只给1000元后就不再管了。小丽母亲只好找外人借钱,手术花费2.4万余元。由于小丽母亲没有工作,自身也患病,对小丽的后续治疗无力承担。
今年初,小丽作为原告将父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负担自己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2.6万余元。
仓山法院审理时,小丽父亲辩称,他在外做临时工,没有固定收入,无力承担孩子的医疗费用。同时,他要求法院判小丽归其抚养,全部费用由其承担。
庭审中,小丽母亲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她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工作,没有经济能力承担小丽的巨额医药费。小丽父亲虽有辩解,却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小丽的父母对孩子都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法院认为,小丽父亲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是其应承担的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小丽身患重病住院治疗,作为父母,都应承担这笔医疗费用。鉴于小丽母亲患有疾病,失业在家,父亲是一个具有劳动能力的正常人,因此法院认定小丽的医疗等费用,母亲承担30%,父亲承担70%。小丽父亲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权,因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建议另案处理。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