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承诺将工资全部交给女儿,直至其大学毕业,但中途以女儿早已成年为由反悔。经两审终审,父亲被判败诉。近日,济南历下区法院执结了这起女儿向生父索要抚养费的案件。
2007年李某父母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父亲将工资卡交付母亲保管,用于抚养正在上大学的女儿李某。此时,李某是某电影学院的学生,名下有济南房产2 处,北京房产1 处。同时,她拍过多部电影、电视剧、短片和广告,收入不菲。协议书签订不久,父亲以女儿已经成年,也能独立生活为由,遂将自己的工资卡挂失,使女儿无法得到抚养费。
2007 年底,女儿李某将父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父每月支付抚养费 5600元及欠支的抚养费。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为抚养费纠纷。女儿名下有多处房产,在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女儿无力支付生活及教育费,以及确需每月支出5600 元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故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女儿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08 年 11月 10 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父亲将工资卡上的钱给女儿,直至其毕业,是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内容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父亲应当履行承诺。 二审法院作出改判,判令其父支付2007年 2 月 1日至 2008年 11月 30 日抚养费 89760元,并自2008年 12月 1日起,每月支付4080元。
因其父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09年 1月,女儿李某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 6月 10日,法院相继依法采取了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于强制执行的威慑,其父履行了全部支付义务。
点 评
历下区法院执行局局长赵学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法定的抚养义务是将孩子抚养到18 周岁,孩子成年后,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就已经履行完毕。在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前提下,父母给予子女钱物,或者继续承担其生活费用,则是一种协议行为。按照民法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约定优先的原则,当事人既有真实意思表示的约定,就应履行。
在本案中,李某父母离婚时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父亲应当履行。因此,虽然女儿有多处房产,也完全有能力自己承担教育费和生活费,但这些都与协议约定内容无关。女儿是根据协议约定提出的请求,而不是要求父亲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因此,女儿赢得了这场父女间的赠予官司。 记 者 吴允波 通讯员 傅道津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