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福州一女子私下将房子卖了,引起丈夫吴先生的强烈不满。吴先生认为,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没权这样做,便一纸诉状将妻子和买房者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这笔房产交易。
近日,福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5年2月底,福州的张小姐与吴先生登记结婚。婚后约半年,两人闹离婚。之后,张小姐将其名下的位于福州杨桥路的一套房产卖给了自己的堂兄张某峰。当时,吴先生对这笔房产交易不知情。而这套被出售的房产,是张小姐在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上只有张小姐的名字,没有吴先生的名字。在准备离婚、分割财产时,吴先生发现妻子把这套房子卖了,便将妻子及买家告上法庭。
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吴先生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院。
庭审中,吴先生说,张小姐仅仅支付了该套房子的首期购房款,并且多是从其他处借的,与自己结婚时用聘金还了部分借贷。另外,婚后的购房还贷是由自己支付的。而且,张小姐和买房者张某峰是堂兄妹关系。张小姐在提出与自己离婚后,便转让这套房产,显然这是恶意行为,转让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房产交易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吴先生请求撤销该合同。
张小姐和张某峰在庭审中均未作答辩。
福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诉讼中的这套房产是张小姐婚前购买的,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也未书面约定该房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而且房产证上只有张小姐的名字。因此,张小姐将该房产出售给张某峰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另外,吴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小姐与张某峰恶意串通损害吴先生的利益。
(海峡都市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邱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