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女方收了男方3万元彩礼后,两人根据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没多久,二人又解除关系。男方要求女方全数返还彩礼,女方坚持认为这笔钱是应得的。日前,晋安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阿美(化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阿亮(化名)彩礼款15000元。
2006年初,阿亮与阿美订婚,他给了阿美礼金3万元。2007年底,两人按习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就同居生活。
此后,阿亮给阿美一张存有3万元钱的银行卡,又取款2万元偿还订婚欠下的债务,取款1万元用于生活开支。不久,双方生育一非婚生子。
2008年初,两人因矛盾解除了同居关系。阿亮状告阿美,要求判她返还6万元。
庭审中,双方对彩礼归属问题争执不下。阿美认为彩礼是阿亮婚前送给她的,且部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彩礼理应归她。阿亮认为,6万元都是彩礼,既然做不成夫妻,阿美就该还钱。
法院审理认为,阿美与阿亮订婚收受阿亮3万元时,阿美虽未满18周岁,但其已以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举行订婚仪式,应属婚约行为。阿亮给阿美3万元,目的是为增加婚约稳定性,符合彩礼性质。依法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支持。
鉴于两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生活。同居生活以来,已生育一非婚生子。且订婚时阿亮给阿美彩礼较多,故阿美适当返还15000元较适宜。阿亮在婚礼后给阿美30000元银行卡。因阿亮自行取出使用,故阿亮要求返还后面一笔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福州晚报记者 姜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