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麦翠如 通讯员李世寅陈娟)一男子离家出走一年后,以“夫妻不和”为由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批准双方离婚并向妻子索要一千万元离婚费。
据了解,原告阿强与被告阿芬(均为化名)于1989年自愿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感情尚好,并在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夫妻两人在黄圃镇有一栋三层约1800多平方米自建楼用于出租,每月收取租金10000元。原、被告已有口头约定,租金两人各占3300元,余下3400元作为抚养婚生儿女之用。在经营灯饰厂“谁是老板和经济上谁来支配使用、如何教育儿女”等问题上,两人经常产生意见分歧、互不相让,不断的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阿军曾经因夫妻争吵而动手将阿芬打到额头流血,事后经过相关部门调解处理,阿军写下保证书,并在2008年自行离家出走至今。
日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婚生儿女的抚养费,按原、被告双方的原约定,收取出租楼房租金3400元作为抚养费给被告。原、被告各自的个人日常使用物品归各自所有。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双方各自都有责任。因此,关于被告阿芬的两项精神损失赔偿和原告诉求被告偿还一千万元夫妻共有财产,因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应偿还一千万元夫妻共有财产的具体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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