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周某在和男友黄某同居之后,发现自己宫外孕,男友在签完手续同意书之后就离开了她,女子从医院出来之后多方寻找男友,但男友却背叛了她,一直避而不见,无奈之下,女子只好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起诉,要求无情男友赔偿其因宫外孕而遭受的健康权损失。
周某与黄某与2009年初相识,当年11月11日就在一起同居。2011年5月22日周某因宫外孕到医院进行手术治疗,2011年5月28日出院,住院6天,支付医疗费4989.9元,周某出院几天后感觉下腹隐痛,于2011年5月31日第二次到医院住院治疗,两次住院共计13天,共计支付医疗费6738.74元。黄某在其女友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即离开医院,抛弃了自己的女友,既不加以照顾,也不支付医疗费,回家后还把房子大门的锁换掉,不让周某进门,也不与周某联系,对周某置之不理。为此,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健康权被侵害为由要求黄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补助费、住宿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0238.7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认识之后,未经登记结婚就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原告因宫外孕住院手术治疗,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二人共同性行为产生的结果,双方对此均应承担对等责任。而周某请求的误工费,因未能提供其实际减少收入的相关证据,营养费、住宿费没有证据支持,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精神损害赔偿金因造成周某宫外孕是二人共同性行为的结果,无法律依据,法院对以上的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令被告黄某补偿给原告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258.74的50%,即3629.37元。
(作者单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