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一女子与丈夫离婚后,分到一套房子,可夫妻共同债务她未偿还。其前夫将两人共同债务偿还后,要她还钱,她立即将房子和车库卖给别人以躲避债务。近日,闽清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6年初,小云与丈夫刘甲(均为化名)因为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将两人在结婚后买的房子判给了小云。2007年刘甲偿还了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后,于次年6月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云承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一半,并同时申请对离婚时判给小云的一套房子和一间车库采取诉讼保全。
法院当即作出保全裁定并送达县房地产管理所和小云。但没想到,小云在刘甲起诉的前一个星期与一购房人签订两份房产交易协议书,将房子和车库以19.1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由于法院已采取保全措施,房屋无法过户给购房人。
2008年10月8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决小云应偿还刘甲欠款及利息11.3万余元,但小云在该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09年1月13日,刘甲向闽清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想到的是,小云不但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反而变卖房产。2009年7月28日,小云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又与另外一名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将其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的一套房子以92万元的价格卖出去。
闽清县法院的法官表示,小云在将两处房产变卖后,所有钱款均不用于执行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导致该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案发后,小云于今年5月24日与刘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小云归还刘甲13.9万余元,并已履行。
法院认为,小云将其所有的房产变卖获得钱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