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尽快制定系统的《反家庭暴力法》
●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需要多管齐下
背景
李阳殴妻事件引发家暴立法争议
近日,因疯狂英语的李阳被指对妻子实施暴力,人们对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更为关注,一些法律业界人士呼吁反家庭暴力法能尽早出台,但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现有法律足以解决类似案件,家庭暴力事件成因复杂,是并非一部法律能够彻底解决的问题。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受害人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还具体指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或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丈夫与妻子、父母与子女等。
有关方面调查显示,家庭暴力严重的会造成相关人员的死亡和伤残。目前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因地域、经济、文化等原因有一定差距,发生率在29.7%至35.7%之间,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老人和儿童。但近来相关调查也显示,由于妇女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和变化,男性受害比例也有所上升。
据了解,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道“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根据受害人陈某的申请签发。该裁定禁止作为丈夫的被申请人许某殴打、威胁妻子陈某,这是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这标志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的研究论证工作正式开始。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至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认为家庭暴力早已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加强和完善对法律的执行力度,可能比专门立一部法更加有效。
反家庭暴力立法是否为当务之急?日前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罗茜律师、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梁杰律师、北京国乐律师事务所张国律师对此均发表了各自观点。
【观点】反家暴,执法比立法更重要
■梁杰 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
我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和反家庭暴力工作,并不能全然划上等号。不管有没有立法,反家庭暴力应该是全社会共同的认识,也是各相关部门的分内之事。反家庭暴力要落到实处,执法恐怕比立法更重要。
首先,家庭暴力早已为法律所禁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此外,我国各省区市目前大都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有的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了更加明确的界定,有的规定了处理家庭暴力投诉案件的原则、程序,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有的设置了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机构。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以外,在生活中,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人们已经普遍意识到家庭暴力是违法的,社会环境也早就不再容忍家庭暴力。
其次,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针对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妇女,已经建立起来相应的机制。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研究所已制定《涉及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并在全国多个地方法院开展试点工作,试行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民事保护裁定,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比如湖南省高院出台了法院系统第一个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比如广东省高院已试点组建家事审判合议庭,并降低家暴案件证明标准,强化了法院主动调查取证。
而在全国很多地方,家暴已经被正式纳入公安机关出警范围,妇联组织也尝试设立了庇护中心,给遭受家暴的妇女一个暂时的栖身之所。
对于反家庭暴力,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制度层面当然仍有值得完善之处,但是目前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在我看来问题主要不在法律层面,而在法律的执行上。绝大多数难以规制的家庭暴力行为尚处于法律无力干预的状态,这和立法本身关系不大。
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由于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介入,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是涉嫌违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介入。但是对于日常生活中大量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事件,相关部门既无力介入,介入的效果也未必理想。因为家庭暴力毕竟发生在“家庭”之内,公权力要深入私领域,必须慎之又慎。
对于很多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又不愿通过离婚脱身的妇女,家暴的背后有着复杂的因素。这就好比各地试行的家暴庇护中心,大多面临门可罗雀的现状,可见家暴问题不是立一部法就能解决的。
所以我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加强和完善对法律的执行力度,可能比专门立一部法更加有效。
【观点】反家暴,亟需立法保障
■罗茜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
在我看来,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十分必要的。家庭暴力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越来越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进行规范和约束。
随着全社会认识的提高,家庭暴力已从作为家庭内部纠纷的“私人问题”,上升为“社会问题”。因此,应将反家庭暴力升级为一个由政府主导、与立法密切衔接、整合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以司法干预为保障、行政干预与社区干预联动的反家庭暴力应对系统,以实现有效遏止家庭暴力的目的。
为什么反家暴需要尽快立法?首先是因为反家庭暴力需要各部门、各方力量协同进行,因此只有从立法层面进行统一规范和梳理,才能形成一个完整而有效的运作机制。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这使得各种反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和规定散见于各个部门法和各个层级的立法,不能系统衔接甚至存在着冲突,有些问题也没有明确。
这些法律和规定虽然都给受害人提供了行政、民事和刑事的法律救济途径,但实际上这些规定过于原则而难以操作。主要体现在:1.受害人取证难。因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受害人举证十分困难,造成事实认定难。2.缺乏家庭暴力正在发生时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仅仅是对受害人的事后救济和对施暴者的事后制裁。
其次,反家庭暴力涉及相当多的部门和社会力量,相关职能部门需要以专门法律为依据进行设置。
家庭暴力行为具有多样性,对不同类型的家庭暴力应当有相应的处理机构和处理方式。比如,父母对儿童有家庭暴力的,应当由专门的机构负责,严重的可以暂时剥夺父母对儿童的监护权,由相关部门暂时带离进行抚养。在法院最终认定父母不再适合抚养儿童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当有权对该儿童妥善进行抚养,并予以监护。这样的工作必需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才能让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相应的保护,且不至于让权力滥用。
再次,通过专门立法可以更好地反家庭暴力。比如,法律应当规定只要有警方记录、法医鉴定、病历、证人证言等证据而没有反证的,就应当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公安机关、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对受害人的人身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加重损害。各级政府组织应建立起由医疗、鉴定、警察、司法、法律援助、心理治疗、庇护所及社会服务等机构联合组成的反家庭暴力应对系统。
以上这些内容,都不是部门规章所能涵盖的,因此,我认为确有必要尽快制定系统的《反家庭暴力法》。
【观点】反家暴,仅靠立法远远不够
■张国 北京国乐律师事务所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人权利,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健康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但我认为,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仅靠立一部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家庭暴力的发生相比社会上发生的一般性暴力事件,无论在起因方面、发展过程和处理结果方面都要复杂得多,同一案件使用同一手段,处理效果可能相去甚远。因此,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需要更多办法。
有业内人士认为,解决家庭暴力首先要建立起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从国际上看,目前为反家庭暴力专项立法的国家也并不是很多,即使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也是如此。而家庭暴力事件,无论在何种法治状态下,都普遍存在。由此看来,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
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比如,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家庭暴力进行劝阻、制止和投诉。要形成一种观念,即预防和制止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同时,还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要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其实,面对家庭暴力,全国各个地方的相关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相关工作。比如江苏省,徐州市妇联、市民政局于2003年就联合成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南通市公安局、市妇联2006年联合出台了《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工作规范》,对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的工作职责、制度、原则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皋市挂牌成立了28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22投诉举报站,真正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苏州市妇联在全市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示范点创建活动等等。这说明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都在关注家庭暴力,社会正在形成一股合力,并用实际行动来反对家庭暴力。
反对家庭暴力还要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氛围。媒体、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应该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并扭转长久以来一些人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力进行积极抵制。此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和儿童进行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要使他们认识到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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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力推反家暴立法
全国妇联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这标志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的研究论证工作正式开始。
近年来,全国妇联一直积极致力于推动反家庭暴力国家立法,连续4年建议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国家立法计划。
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与全国妇联密切合作,紧锣密鼓地开展了一系列立法调研论证工作。
2月,全国妇联有关部门与法工委社会法室赴湖南、海南等地调研,实地考察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听取地方对出台国家级专门法律的意见。
4月,有关部门联合召开立法研讨会,邀请国内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儿童教育和保护等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重点从社会学的角度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方面就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律应重点规定的内容等进行了研讨。同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举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专题研讨会。
6月,全国妇联召开反家暴立法国际研讨会,邀请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联合国儿基会、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委员会、联合国妇女署等机构的外国专家,重点介绍国外立法情况、保护令实施情况以及预防措施等国际立法经验,为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借鉴。
据介绍,目前,反家暴立法研究论证中的一些焦点问题主要是如何处理和其他法律的关系,以及对于家庭暴力可以采取哪些预防措施等。
为积累多部门合作反对家庭暴力的经验,为其他地区提供借鉴,并为国家反家庭暴力立法提供参考,全国妇联还开展了“联合国多部门合作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项目”。项目为期三年(2009年至2012年),计划在湖南省宁乡县、甘肃省靖远县和四川省仪陇县开展试点工作。这一项目已于2009年11月25日“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启动。今年将开展反家暴工作手册开发、培训、宣传等10余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