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袁定波 记者5日从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当天审结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浙江省首例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案。因女方拒不到庭应诉,法院根据男方提供的必要证据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判决双方离婚,妻子返还丈夫为孩子垫付的抚养费两万元(孩子随母亲生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并支付鉴定费3000元。
丈夫应某与妻子徐某于2003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3日,徐某生下女儿。2011年6月14日应某向仙居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女儿由应某抚养,由徐某支付抚养费。
2011年6月16日,在没有经过徐某同意和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应某的亲戚委托了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应某与孩子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依据DNA检验结果,6月24日,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作出了排除应某与孩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结论。
为此,应某向法院变更和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徐某抚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
仙居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规定,应某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证明了徐某所生女儿与应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而徐某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也没有到庭应诉,为此法院推定应某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官说法
此案的主审法官表示,亲子鉴定涉及到夫妻双方及子女的人身、财产、名誉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可能损害妻子及子女的利益,伤害他们的感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一方擅自所作的亲子鉴定结论,往往还需要其他证据相佐证,进行综合分析后才能认定,原则上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鉴定,法院一般不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根据其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据此,法院直接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