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安某人民币5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女青年安某一直憧憬国外生活,并渴望拥有一段美满的跨国婚姻,因此将终生大事一直拖到35周岁。2005年12月27日,经王某的介绍,安某见到了从日本来沪相亲的铃木润三。由于双方见面后都颇感满意,经王
某的催促于次日开具了结婚证明。不料,新婚三天后,日本丈夫回国就再也没了音讯。为了讨回原先给王某的5万元婚姻介绍费,安某于去年8月,将王某告上法庭。
审理中,安某认为,“与日本人结婚”实乃王某一手策划的骗局。在铃木润三回日本的时候,王某曾承诺安某说:“铃木润三将于2006年2月8日来沪与你举办婚礼,给你钻戒、礼金和生活费,并带你去海南旅游。”因此,安某及其家人满心期待,做好了一系列结婚准备。可事实并非如此,这给她精神和物质上造成极大的伤害与损失,所以要求王某返还中介费人民币5万元,并赔偿因准备结婚而发生的婚姻定金、旅游费以及律师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
王某则认为,安某想通过与日本人结婚达到去日本的目的本身就有过错,并非他人引诱,收取的酬金人民币5万元已经交给其日本丈夫,并由其日本丈夫用于购买钻戒等物品赠送于她,至于人民币5000元的损失赔偿无法律依据,故请求法庭驳回。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收取原告人民币5万元,并于2005年12月28日出具收条,具体内容为:“现收到安某办理结婚中介费人民币伍万元整。如自结婚之日一年后,不能如愿去日本,全额退还。安某在一年内不得无故提出离婚。” 时隔两天,被告还向原告出具补充收条,内容载明“返还安某保证金日币30万元整,于签证批下来同时交付”。但原告始终未能取得赴日签证。
2007年7月,原告与铃木润三经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当属有效。按照约定,现原告未能在与日籍公民结婚一年内赴日,被告也未举证证明是原告主观原因导致未能赴日,故被告应当按约定全额退还原告交付的5万元中介费。同时,原告主张的婚姻定金、旅游费以及律师费等损失,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损失是由于被告过错导致,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