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艾妩
因为担心“买”来的老婆又“飞”走,新郎与新娘及介绍人三方签订了一份婚姻责任说明书,不料新娘7天后还是不告而别了。近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赔偿损失纠纷案件,因婚姻介绍人未能按照婚姻责任说明书上的承诺,达到新娘一年内不离家出走,结果被判赔偿新郎损失15500元。
2005年11月21日,姜堰市农民曹忠华将一女青年廖薇薇介绍给姜堰农民沈发文为妻。应沈发文的要求,沈发文、曹忠华及廖薇薇签订了一份婚姻责任说明书,约定沈发文给付廖薇薇彩礼1万元,贴补曹忠华介绍费、来去路费、食宿费等8500元,曹忠华保证在婚前协助沈发文与廖薇薇办理有关领取结婚证的手续;如廖薇薇一年内无故离开沈发文家,责任由曹忠华负责。当日沈发文给付曹忠华18500元,曹忠华出具收条一份。随后,沈发文与廖薇薇到姜堰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日廖薇薇即到沈发文家生活。
2005年11月28日,廖薇薇无故离开沈发文家,去向不明,经沈发文多方寻找未果。后沈发文找曹忠华,要求曹忠华按婚姻责任说明书的约定,返还所收费用18500元,但双方协商未果。沈发文遂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曹忠华返还婚姻介绍中介费18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忠华为沈发文介绍对象本身并不违法,但借机敛财则与我国婚姻法规定相悖;其次根据双方约定的婚姻责任说明书,曹忠华承诺如果廖薇薇在一年内无故离开沈发文家,责任由曹忠华负责,这里所讲的“责任由曹忠华负责”,按常理应理解为若廖薇薇在一年内无故离开沈发文家,给沈发文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曹忠华负责赔偿。而廖薇薇到沈发文家生活仅7天便不辞而别,造成沈发文人财两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曹忠华负担。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自由的基本制度,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而沈发文以大额“礼金和介绍费”为对价,在对廖薇薇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也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曹忠华赔偿沈发文损失15500元。